江大科协

江汉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汉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大科协)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由教师、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江大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地方经济的结合,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学校学术繁荣和一流学科建设,为建设高水平城市大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江大科协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与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六条  培育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我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七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和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积极推广与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知识和新(高)技术,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及学术组织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支持他们开展学术、科技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承认并遵守江大科协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或审核,均可成为江大科协个人会员。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教师;

(二)具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江大科协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已参加校内外各级学会及学术组织的会员。

第十五条  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及学术组织,经批准可成为江大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江大科协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江大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江大科协;

(五)校科协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江大科协章程,执行江大科协决议;

(二)完成江大科协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支持江大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江大科协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十九条  校科协建立会员管理联系服务制度。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不遵守科协章程,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破坏江大科协声誉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江大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江大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江大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江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校内有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推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江大科协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江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江大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订江大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江大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江大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江大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审议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主席团;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江大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7-9人,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1-2次会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应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因校领导工作调动或分工调整,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副主席应由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由科学研究处处长兼任,因职务调整,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以提出申请,经委员会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校科协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及工作情况的需要,青年教职工可成立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在校学生可成立大学生、研究生科技工作者协会,离退休教职工可成立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属于江大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江大科协指导。

第二十九条  江大科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江大科协办公室,负责处理江大科协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处。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江大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支持;

(二)科技咨询费和各项事业收入;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江大科协所有经费均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代管,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校科协办公室定期向委员会汇报经费的收支情况,委员会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江大科协的英文全称是JIANGH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HUAST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江大科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江大科协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