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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厅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鄂政发[2014]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政策和办法,扩大资助资金规模,主要用于:
(一)鼓励专利创造。对发明专利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给予申请补助;省级财政实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授权奖励。
(二)鼓励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通过政府引导性资金,吸引各类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加快专利技术或专利群的转化。
(三)鼓励专利资本化,实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四)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服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及发明人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按照“渠道不乱、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从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牵头整合支持企业发展类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向专利转化受让企业予以倾斜。具体的申报程序、分配原则、标准、范围等由省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整合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发明人在鄂实施专利技术进行创业的,向科技、人社等部门申报并提交专利证书、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经过受理和评审,各部门依政策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发明人不得重复申请创业资金。
鼓励“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鄂转化专利技术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优先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利用专利技术自主创业,依法在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优先享受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利用专利技术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成立时间2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优先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对在鄂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发明专利,发明人向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申报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计划时,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含引导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专利,在2年内以专利入股、专利转让、许可实施等形式在鄂转化的,按项目计划管理要求和程序,同等条件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在省级产业化、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等专项计划中,优先支持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及实施率高的单位。
第五条 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在其完成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由拥有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该专利实施转让后,由单位给予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优先采购拥有专利的项目、产品。专利权人提供其项目、产品的专利证书、年费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部门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核实,优先列入采购计划。
第七条 对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长率及专利许可、转让合同的成交额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其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体系。
对省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项目,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实施转化率等作为项目立项、复核、验收及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平台项目的类别,各部门明确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最低指标。
第八条在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校研究生评价等考核体系中,将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将专利创造运用情况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在专利创造运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对象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在提交证明材料并核实后,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发明人在提交证明材料并核实后,可作为职称评审标准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强化科技奖励中的专利导向作用。在非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奖中,进一步向含有授权发明专利的成果倾斜,加大拥有发明专利和在鄂引进转化专利技术所产生经济效益等指标的评价权重。
第十条 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申请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项目计划时,可出具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各部门评审后,同等条件优先支持。相应省出资企业,在申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时,可出具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省国资委评审后,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业,在提交由省知识产权局核实的证明材料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应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并对其评议成果运用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健全本地专利行政执法机构,确保必需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构建覆盖全省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在全省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发布产业预警报告,快速调解产业内部知识产权纠纷;省知识产权局支持各类开发区成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为所在区域提供专利维权咨询和指引服务,指导重点企业做好专利海内外维权工作。开发区申请成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应提交申请表、法人代码证、相关专业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和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及计划等。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工作,对重点企业在涉外专利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经企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在相应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构建质押专利集中处置专业平台,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和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境内外各类机构投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对企业、园区、高等院校、产业联盟与服务机构联合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一定的成立引导资金;经申报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每年选取5-10家在专利运营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从现有专项中给予资金支持。
对境内外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在鄂成立分支机构,在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定期发布指南,鼓励社会力量围绕特定区域、产业创办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采取项目招标形式,引导服务机构围绕企事业单位开展定向服务。
第十四条 将企事业单位在上述活动中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获利的,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各部门可取消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有关支持的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